|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007N/2026-013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商务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6-04-1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 济宁市兖州区商务局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执法主体 类 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执法职权 类 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其他 (注:选“其他”的写明实际执法职权类型名称 ) |
执法依据 | 1.行政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3.其他权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商务部令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
部 门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填表说明:
1.执法职权类型按照本单位实际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类别填写,没有的在备注栏填无。有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执法职权类型的,写明实际执法类型名称。
2.执法依据应当根据执法职权类型,分别填写相关依据。依据应当为规章以上的依据,列明至少一项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
3.行政执法权已经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应在备注中写明受委托组织名称、委托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委托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
4.行政执法机关有所属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应当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