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701U/2026-012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科技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成文日期 | 2026-04-1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
2026-04-10
15:21
信息来源:兖州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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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证 明 。 |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 ;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较重 |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 |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20 万元(含)以上的 。 |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 ;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