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306L/2026-0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发改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6-04-1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
单位全称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
办公地址 | 兖州区行政办公中心5楼 | 邮编 | 272100 |
机构性质 | þ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执法主体 类别 | þ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许可 þ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þ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经费来源 | þ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
执法依据 | 1.《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146号令)、《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323号):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的处1-2万元罚款;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由负责管辖的登记备案机关依据《办法》进行处罚取消其登记备案证明,并处2-3万元罚款。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通报批评;(3)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4)暂停项目建设;(5)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3、《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二)虚报、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三)伪造、算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第ニ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4、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5、《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缴。”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五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