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701U/2025-01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科技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单位全称 | 济宁市兖州区科学技术局 | ||
办公地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88号 | 邮编 | 272100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执法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 ||
执法职责及权限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执法依据 | 1.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执法程序 |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 ||
监督途径 | 监督电话:0537-3436189; 投诉电话:0537-3413872。 | ||
救济渠道 | 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