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25-032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尊敬的牛**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早教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早教机构的主管部门。
早教是早期教育的简称,是指孩子在0-6岁这个阶段,根据孩子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以及敏感期的发展特点,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培养,为孩子多元智能和健康人格的培养打下良好的础。 广义指从人出生到小学以前阶段的教育,狭义主要指上述阶段的早期学习。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第二条“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明确指出“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2、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并提出十条强有力的措施。第九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中提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3、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的通知》,明确指出加强早教规范管理。对试点任务、内容和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试点内容之一是明确管理体制,要求试点地区建立政府主导,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切实把0-3岁早期教育指导纳入公共卫生和教育服务体系。从试点市宜宾市公布的《宜宾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来看,由工作职责工作职责工作职责,教育局负责试点牵头工作,市场监管(原工商、质监、食药)部门不是领导小组成员。
4、其他省市有关早教等学前教育的相关规定:
(1)《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发展,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2)《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六条“ 市教育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牵头推进学前教育与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区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点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等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相关管理和保障工作。”
综上所述,国务院、教育部等系列文件明确了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早教作为婴幼儿托育与教育的一种形式,有关教育与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监管服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虽然不是学前教育、早教机构的主管部门,但从靠前一步的要求出发,对早教领域产生的有关纠纷进行了调解处理,付出了大量精力。
二、关于早教机构预收费问题。
1、《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 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教监管函〔2021〕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监管,2021年,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了《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教监管函〔2021〕2号),明确要求严格规范预收费管理,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健全预收费监管机制等。通知要求实行预收费监管全覆盖,各地采用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两种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预收费进行监管,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加强协同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第二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目前,无论是《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还是《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都只对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进行约束,不包含对0-3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的早教机构,而0-3岁托育机构明确是卫生管理部门,早教机构与托育机构及学前教育的划分标准及区别,我局无法评判。对此,我局建议我区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尽快对0-3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的早教机构纳入监管,参照外地做法,制定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建立早教、托育机构监管平台,将预收费监管列入有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早教机构服务交易安全。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坚持靠前一步,调解好有关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加强对预付式消费商家的资质审查,确保商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感谢您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