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701U/2025-01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科技局 | 组配分类 | 制度汇编 |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法、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是指通过受理情况、立案情况、查处情况、审核情况、执行情况、结案及归档情况等文字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是指通过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影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存期限为二年,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行政执法记录应在专用计算机上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存储、保管和检索等工作,定期做好整理归档。
第七条 行政执法记录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一律依照申请进行公开。需要进行查阅、复印时,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执法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兖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法、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是指通过受理情况、立案情况、查处情况、审核情况、执行情况、结案及归档情况等文字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是指通过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影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存期限为二年,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行政执法记录应在专用计算机上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存储、保管和检索等工作,定期做好整理归档。
第七条 行政执法记录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一律依照申请进行公开。需要进行查阅、复印时,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执法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兖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