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MZJ/2025-021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 成文日期 | 2025-05-0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事项种类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承办机构 | 实施权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办理程序和时限 | 救济渠道 |
1 | 对慈善组织的认定 | 行政许可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对县管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兖州区民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县管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全省性及跨市性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兖州区民政局 |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县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对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兖州区民政局 | 对县管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0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兖州区民政局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1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2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3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4 |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5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6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7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8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9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1 |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2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兖州区民政局 | 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2.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管辖。3.违法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3 |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4 |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5 |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6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7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8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9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志愿服务组织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0 | 对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志愿服务组织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1 |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志愿服务组织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2 |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八条:“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 兖州区民政局 | 涉及民政职责范围的:1.社会组织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案件,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2.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管辖。3.违法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3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兖州区民政局 | 省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程序:受理-审查 -决定-办结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4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擅自编制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程序:立案审查、调查取证、领导审批、形成行政处罚意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限:3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5 |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行发〔1996〕17号发布实施,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兖州区民政局 | 未经县级地名主管部门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 | 1.【部委规章】《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12月7日民地标〔2006〕1号)第二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 程序:立案审查、调查取证、领导审批、形成行政处罚意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限:3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6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兖州区民政局 | 在县级备案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登记受理-立案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时限:6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兖州区民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受理-调查-处罚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8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通过,2013年1月1日修正)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公益性墓地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 程序:受理-调查-处罚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9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兖州区民政局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受理-调查-处罚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0 | 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兖州区民政局 | 在县级备案的养老机构 | 1.【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八十条:“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序:受理-审查 -决定-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1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兖州区民政局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程序:调查-告知-决定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2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兖州区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3 |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社会团体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程序:报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4 | 封存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基金会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程序:报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5 |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程序:报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时限:9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6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处罚的当事人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催告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7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兖州区民政局 | 符合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程序:申请-审核-公示-确认 时限:2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8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兖州区民政局 | 符合标准的特困人员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确认 时限:2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9 | 临时救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兖州区民政局 | 符合临时救助标准的困难居民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确认 时限:2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0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兖州区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程序:求助接待-安检登记-救助服务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1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1.【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 兖州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申请-受理-批复 时限:3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1.【法律】《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兖州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申请-审核-公示-确认 时限:1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1.【法律】《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兖州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申请-审核-公示-确认 时限:1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4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兖州区民政局 | 辖区内孤儿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申请-审核-审批 时限:15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5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 兖州区民政局 | 辖区内重点困境儿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资金发放 时限:15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6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 兖州区民政局 | 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申请-查验-确认-发放补贴 时限:3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7 | 高龄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1.【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22〕18 号)“2023 年年底前,各市建立具有本省户籍的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 兖州区民政局 | 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申请-审核-发放 时限:3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8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法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 兖州区民政局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1.【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 程序: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9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1.【法律】《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兖州区民政局 | 内地居民收养子女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时限:3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0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认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受理-审核-决定-制发 时限:2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1 | 慈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兖州区民政局 | 表彰在全县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申请 时限:2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2 | 养老机构、个人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1.【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兖州区民政局 | 表彰在全县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程序:受理、审查、决议、公示、公告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3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社会团体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程序:双随机一公开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4 |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基金会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程序:双随机一公开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程序:双随机一公开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6 | 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管慈善组织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程序:双随机一公开 时限:无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7 | 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10月30日民政部令第63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 兖州区民政局 | 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 1.【部门规章】《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10月30日民政部令第63号)第五十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序:检查-决定-办结 时限:3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8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 兖州区民政局 | 在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 | 1.【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序:检查-决定-办结 时限:60个工作日 | 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