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MB2851722N/2025-015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成文日期 2025-05-0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名称、种类、承办机构等)济宁市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行政执法权力事项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5-06 17:13 信息来源: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事项种类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承办机构

实施权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办理程序和时限

救济渠道

1

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对辖区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九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对辖区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五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7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第三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