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760Y/2025-01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财政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成文日期 2025-05-0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名称、种类、承办机构等)兖州区财政局2025年行政执法权力事项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5-06 15:35 信息来源:兖州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事项种类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承办机构

实施权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办理程序和时限

救济渠道

1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12月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区财政局

负责对区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裁决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12月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接收投诉书-审查投诉书-归档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咨询电话:0537-3413076,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537-3431069

2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行政检查

1.《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区财政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检查

1.《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通知-检查-报告-复核-执行处理-归档时限:无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咨询电话:0537-3413076,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537-3431069

3

政府采购检查

行政检查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2018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四)核准与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等组织实施情况;(三)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四)实际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差异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区财政局

负责区级政府采购项目检查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14年8月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正)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12月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2018年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准备-下达通知-检查-报告-复核-执行处理-归档时限:无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咨询电话:0537-3413076,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537-3431069

4

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行政检查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区财政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9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检查-报告-复核-执行处理-归档时限:无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咨询电话:0537-3413076,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537-3431069

5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2020年12月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正)第四条款:“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区财政局

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2020年12月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通知-检查-报告-复核-执行处理-归档时限:无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咨询电话:0537-3413076,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咨询电话:0537-3431069

6

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 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区财政局

公开由区级财政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咨询电话:0537-3413076,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537-3431069

7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区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事项处罚工作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受理-审查-决定,时限:法律法规未规定时限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咨询电话:0537-3413076,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537-343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