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000/2025-014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5-05-0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自查登记表
单位全称 |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
主体性质 | ☑政府组成部门 □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政府直属机构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政府派出机关 □党政合署 □中央垂直管理 □其他 |
执法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一、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行政许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四、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五、行政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六、行政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令公布,2010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七、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通过,2007年10月施行)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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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