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158000/2025-02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公安分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应当向兖州公安局提出申请。
2.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申请书的,公安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公安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局属各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主体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网上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通知,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1.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由公安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行政许可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