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33R/2025-020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5-05-2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单位全称 | 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
主体性质 | ☑政府组成部门 □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政府直属机构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政府派出机关 □党政合署 □中央垂直管理 □其他 |
执法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行政许可: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1.【法律】《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动物检疫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指派官方兽医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等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国家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由货主在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监督下处理,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 3.【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1.【法律】《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强制: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3.【行政规章】《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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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