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000SWJ/2025-01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水务局 | 组配分类 | 法制审核目录 |
| 成文日期 | 2025-05-1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1 | 重大行政处罚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笫五十七条 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査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九条 |
3 | 重大行政处罚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笫六十七条第一款 |
4 | 重大行政处罚 | 违法设置排污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2、《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5 | 重大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6 | 重大行政处罚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7 | 重大行政处罚 |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8 | 重大行政处罚 | 违反建设项目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建设管理使用规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2、《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 |
9 | 重大行政处罚 |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3、《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1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
11 | 重大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12 | 重大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3 | 重大行政处罚 | 违反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2、《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14 | 重大行政处罚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
15 | 重大行政处罚 |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16 | 重大行政处罚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17 | 重大行政处罚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18 | 重大行政处罚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19 | 重大行政处罚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20 | 重大行政处罚 | 擅自变更渣场地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21 | 重大行政处罚 | 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22 | 重大行政处罚 | 取得取水中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23 | 重大行政处罚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24 | 重大行政处罚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2、《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25 | 重大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26 | 重大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2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28 | 重大行政处罚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29 | 重大行政处罚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 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3、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30 | 重大行政处罚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 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 《山东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31 | 重大行政处罚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32 | 重大行政处罚 |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査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
33 | 重大行政处罚 |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査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九条 |
34 | 重大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
35 | 重大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
36 | 重大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总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
37 | 重大行政处罚 | 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干扰水文监测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 |
38 | 重大行政处罚 | 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
39 | 重大行政处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修建水库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40 | 重大行政处罚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41 | 重大行政处罚 | 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 十五条 |
42 | 重大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43 | 重大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 砂、取土、淘金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44 | 重大行政处罚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45 | 重大行政处罚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开垦土地、升釆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46 | 重大行政处罚 | 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47 | 重大行政处罚 | 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行为的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三十一条 |
48 | 重大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者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比率的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三十四条 |
49 | 重大行政处罚 | 不采取节水措施,并不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
50 | 重大行政处罚 | 单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
51 | 重大行政处罚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2 | 重大行政处罚 |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3 | 重大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4 | 重大行政处罚 | 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条 |
55 | 重大行政处罚 | 违反水文监测设施管理保护规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
56 | 重大行政处罚 |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活动的 |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 |
57 | 重大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 |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58 | 重大行政处罚 | 妨碍行洪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59 | 重大行政处罚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4、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60 | 重大行政处罚 | 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 法》第四十二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