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MZJ/2025-010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社会福利服务 |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指南
一、保障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自认定孤儿身份下个月起,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部门审批。
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救助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987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483元。
四、其他
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孤儿依法被收养的、找到父母的或其父母能够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
咨询科室: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咨询电话:0537—3492716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指南
一、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认定标准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四)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五)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新增加了精准认定失联情形: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①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②儿童被依法收养的;③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④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⑤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⑥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五)救助标准: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在押等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继续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1987元。
(六)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保障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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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指南
一、保障范围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济困难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贫困家庭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程序
认定标准、申请流程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申请流程执行。
三、救助标准
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479元。
四、其他
重点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等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重点困境儿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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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指南
一、保障范围
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二、申请程序
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户籍资料及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救助标准和限额
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1987元。
四、其他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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