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007N/2025-049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商务局 组配分类 制度汇编
成文日期 2025-04-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4-30 15:51 信息来源:兖州区商务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济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济政法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承办或科室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通过法制审核,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其中,经法制审核,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启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程序,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集体讨论研究。

第三条  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是指由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四条  法制审核坚持承办与审核相分离的原则,应当明确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除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之外的其他机构为法制审核机构;承办人员不具有法制审核职能,法制审核人员不直接承办行政执法行为。

其中,执法承办或科室是指根据部门职责具体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的科室。

第五条  法制审核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审核的原则,不受审核人员以外人员和因素的干预。

第六条  法制审查坚持及时审核的原则,承办人员将行政执法决定送交审核前,应当预留审核时间。法制审核部门应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第二章  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七条  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法制审核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决定;

(三)其它行政执法决定。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启动重大执法决定审查程序: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它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章  法制审核程序

第八条  法制审核部门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审核部门可以调查取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或者要求承办科室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承办科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审核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案件审核的事由、承办科室、审核意见、审批意见及承办科室落实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在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作出决定后,作出行政决定提报法制审核部门前进行法制审核。具体执法行为有期限要求的,应当为法制审核工作留有一定的审核时间,及时报送法制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需要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首先由承办科室填写《法制审核登记表》(见附件2),说明拟作出决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等。同时,承办科室报送审核时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相关证据材料及调查取证情况;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对下列要素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十)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均需法制审核部门对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严格按照以上法制审核要素(见附件1)进行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科室会同法制审核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呈报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二十条  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拟作出决定适当、法律文书制作完备的,出具同意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见附件3),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存入执法案卷。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制部门应当说明理由或列出补充内容,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建议承办科室完善补充相关材料后再行审核;

(四)对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建议移送管辖;

(五)对法律适用不正确的,说明理由或提出变更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尚不足以影响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的,应当出具执法纠正意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的,应当出具不同意意见,并提出执法纠正意见和处理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它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制审核部门重新审核。对法制部门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送审材料进行完善和补正。

 

第四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部门设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案审委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经法制审核,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启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审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应启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程序,由案委会集体讨论:

(一)拟作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经营、责令停止建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资格证的决定;

(二)拟对单位作出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折合3万元以上的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它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听证的行政处罚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经法制审核,应启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程序,由案委会集体讨论:

(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它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行政强制均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经法制审核,需启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程序,由案委会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负责相关业务的副主任委员并主持会议。

承办执法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担任案件汇报人。该科室负责人也可以指定承办该案件的执法人员在案审委会议中汇报案件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案审委会议集体讨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会议审理议程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委办公室汇报案件审查情况;

(四)案审委委员审议案件,并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总结审议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

(六)表决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第六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九条  法制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执法错误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各自承担的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审批人、审核人、承办科室、承办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承办科室、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本细则未进行法制审核的,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处理延误、错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及时予以纠正,承担执法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