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55522020XE/2025-013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人社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成文日期 2025-04-2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名称、种类、承办机构等)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行政执法权力事项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4-29 14:24 信息来源:兖州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事项种类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承办机构

实施权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办理程序和时限

救济渠道

1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2.【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有关制度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1年7月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部委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对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六条: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县(市、区)用人单位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县(市、区)用人单位

1.【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

对参保单位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未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未出具相关证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三十三条:参保单位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二)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二)不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或者违反规定期限办理的;(三)未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为不具备条件的发放的;(四)未按规定为在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五)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县(市、区)用人单位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3月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或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3月修正)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

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日、2005年3月22日修订、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37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3月修正)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2.【部委规章】《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六十九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至四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各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劳部发〔1996〕29号,2010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部委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劳部发〔1996〕29号,2010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6月国务院批准,1990年7月劳动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

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检查,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4月劳部发〔1995〕218号)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

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

对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部委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县(市、区)用人单位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

对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县(市、区)用人单位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

对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县(市、区)用人单位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县(市、区)用人单位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县(市、区)用人单位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3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县(市、区)用人单位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4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县(市、区)用人单位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5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县(市、区)用人单位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

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章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
  3.【部委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决定、实施;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

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划拨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2.【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审查-收取滞纳金;时限:无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决定、实施;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决定、实施;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

社会保险稽核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2003年5月26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3.【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七十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待遇享受情况稽核。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决定、实施;时限:无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检查、监督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职责范围确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决定、实施;时限:无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2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部委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3.【部委规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第一章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第九章第八十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4.【部委文件】《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第一章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四十五条: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5.【部委文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10号)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归集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8〕7号)第一条: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归集账户使用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全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开展监督检查,对全县(市、区)职业年金基金收支、管理、归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文件】《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决定、实施;时限:无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3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3.【部委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职责范围确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试行)》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根据档案记载,确定出生年月及参公时间,办理退休审批                时限:无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

工伤认定

行政确认

1.【法律】《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部委规章】《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31日颁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职责范围,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1.【法律】《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认定或不予认定、送达              时限:95个自然日

60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