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5000/2025-013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教体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成文日期 2025-04-2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名称、种类、承办机构等)济宁市兖州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4-29 10:57 信息来源:兖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事项种类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承办机构

实施权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办理程序和时限

救济渠道

1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行政许可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行政给付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扩大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范国,在继续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口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行政给付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2.【部委文件】《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行政给付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第二条:“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领

行政给付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2.【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部委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附10:《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领

行政给付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2.【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3.【部委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行政给付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2.【部委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附1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我省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领

行政给付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3.【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行政给付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2.【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1〕102号 )第四条:“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惠普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保教费

行政给付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行政确认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行政确认

1.【部委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部委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行政确认

1.【部委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2.【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青字〔2014〕37号)第九条:“省体育局负责认定授予一级运动员。”第十条:“省体育局授予各市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认定权。”第十一条:“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三级运动员认定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部委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第三十九条:“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

对教师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建立教师表彰、奖励机制,完善教师奖励制度,奖励优秀教师。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三代以上多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成绩优异的家庭,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育世家’荣誉称号。”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对中小学其他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十六)...... 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对为发展职业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行政奖励

1.【法律】《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通过)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行政奖励

1.【法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行政奖励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行政奖励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

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正)第十条:“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

对为幼儿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014年1月省政府令第272号)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行政奖励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

对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行政奖励

1.【部委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教育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行政奖励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

“五、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 16.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

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年检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六、完善监管体系 (二十)完善过程监管。 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部委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

对教师申诉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对学生申诉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2.【部委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12月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

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前的审查

其他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项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

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其他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项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

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其他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项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其他权力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

行政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教发厅函〔2021〕48 号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组成人员产生或变化后,依法向审批机关备案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行政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行政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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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权限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行政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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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的备案

行政备案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七、规范发展民办园 (二十四)遏制过度逐利行为。 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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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备案

行政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四、规范培训行为 (七)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18〕8号四、认真做好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 为防止误导家长学生、杜绝超前超标培训和虚假宣传,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按照以上要求,各培训机构要尽快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审核,县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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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公共服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一〔2013〕7号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第一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第十九条第一款:“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民办学校质量评估行政检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区教体局

县级权限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时限:2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