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488Q/2025-021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住建局 | 组配分类 | 法制审核目录 |
| 成文日期 | 2025-04-2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4-28
10:26
信息来源:兖州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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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序号 | 审核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重大行政处罚 | 1 | 对建设单位违规发包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2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3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4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5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6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7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