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MB281530XF/2025-017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5-04-2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济宁市兖州区xx百货超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发布日期: 2025-04-22 14:55 信息来源: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兖市监行处〔20251016

当事人济宁市兖州区xx百货超市

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2MA9xxxxxxx

地址: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xxxxxxx

经营者:xx

身份证号码:362202xxxxxxx0051

联系电话: 1827950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江西省丰城市xxxxxx    

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xx投诉,对位于兖州区鼓楼街道xxxxxxx进行检查。该单位《营业执照》名称:济宁市兖州区xx百货超市,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营业区北侧摆放待售商品的货架上发现消费者投诉的产品1盒。标签标识名称:2IN1立体双头菱形眉笔,标签上注有产品使用功能、使用方法、产品特性及产品成分,标识中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的信息。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本局当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该单位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济兖市监﹝2025﹞GLES0224-1号)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5﹞GLES0224-1号)。

2025年3月4日,本局对该单位负责人xx委托人王xx进行询问调查。

2025年3月5日,经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对该单位涉嫌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该单位销售的“2IN1立体双头菱形眉笔”标注信息包括“创造精确而自然的眉形,笔芯延展性佳,使上妆更容易,妆效更加均匀持久,多种色调选择,能够理想混合眉毛及毛发色调”,“从眉毛1/3或眉毛弯曲弧度的地方开始画”,“含有胶原蛋白的眉笔,温和保湿,滋养眉毛”等字样。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该产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使用方法均符合相关规定,确定其属于化妆品。

涉案产品标识中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信息。涉案单位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凭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涉案单位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人员通过国家市场总局官网未查询到涉案产品备案情况,确认涉案产品为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涉案单位销售的2IN1立体双头菱形眉笔未经备案,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涉案单位购进涉案化妆品是从临沂小商品批发市场购进,无法提供进货单据。涉案单位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办案人员采信涉案单位证言:涉案眉笔共计购进6盒,购进价格1.60元每盒,销售价格2.60元每盒,目前销售了5盒,违法所得1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济宁市兖州区xx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

2、经营者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xx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王xx的身份以及其受xx委托全权处理涉案事项的事实。

4、兖州区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1份、《现场笔录》(2025年2月24日)1份、《证据提取单》1(2025年2月24日)1份,证明案件线索及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5、《证据提取单》2(2025年2月24日)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情况。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济兖市监强措﹝2025﹞GLES0224-1号)及《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5﹞GLES0224-1号)各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取得相关证据以及扣押该单位涉案产品的数量。

7、《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购进涉案产品的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违法所得及该单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2025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对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济兖市监罚告字〔2025〕1016号),告知该单位拟对其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该单位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该单位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

该单位涉嫌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

鉴于该单位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数量较少,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截止我局对其调查,属初次违法,案件调查期间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查处效果明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的情形进行综合裁量,该单位具备减轻处罚的理由,决定给予该单位“减轻”阶次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3,违法情形:“1、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标准:“裁量阶次:减轻,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涉嫌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5,违法情形:“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理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标准:“裁量阶次:减轻,裁量基准: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针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合并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GLES0224-1号);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整

三、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济宁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你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4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