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51722N/2025-011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组配分类 | 退役军人 |
| 成文日期 | 2025-04-1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就业政策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享受条件 | 补贴标准 | 流程材料 | 经办渠道 | 办理期限 |
1 | 职业技能培训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依法依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退役军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过国家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参训学员免收培训费、住宿费,并根据学员实际参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补贴(不含汽车驾驶专业)。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享受一年内三次就业推荐服务。 | (一)流程 1.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关注“军创摇篮”公众号进行线上报名(扫描二维码,进入公众号页面,点击左下角就业创业,点击右侧教育培训<未注册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请注册后报名,注册后需县市区审核通过,方能参加报名。如审核时间较长,请及时联系所属县市区就业创业科负责通知,联系方式附后>,点击右侧在线报名); 2.报名时应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和报道县市区,按照规定上传个人和退役证件照片,关注推送信息,了解审核、录取等内容。同时收到录取信息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时到所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入学通知书》。 (二)材料 报到时携带身份证、退役证、入学通知书到承训机构报到入学。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 | 按照市局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间安排。 |
二、创业政策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享受条件 | 补贴标准 | 流程材料 | 经办渠道 | 办理期限 |
1 | 创业贷款 | 创业贷款贴息。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商业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 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区自主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 (一)流程 1.申请:退役军人在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签署初审意见。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署资格复审意见。 4.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 (二)材料 1.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设立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2.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成立第一年的提供当年度记录)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 见流程详情。 | 见流程详情。 |
2 |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 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的就业补贴。 | 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 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 (一)流程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审批。 (二)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 见流程详情。 | 见流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