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370812749850437R/2025-01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行政审批局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
| 成文日期 | 2025-04-1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食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场准入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在济宁市兖州区所辖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3. 《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公告》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共28大类,96个单元,525种。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市级政务权力事项的通知》(济政字〔2016〕36号)文件的要求,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发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膳食食品、白酒、食用酒精等产品,其他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区)食品监管部门实施。即日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申报。 | |||||
申报条件 | 新办: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延续: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补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注销: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新办: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延续: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变更: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补证: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注销: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是 | 1 |
无纸化申报 | |||
注:以上材料均需纸质版和电子版,除特殊注明外,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JPG/DOC/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DWG(1/500或1/1000)格式,复印件由审批单位复印或扫描后打印。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3411061 | 投诉电话 | (0537)3331196;12345 | |||
结果送达 | 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准入窗口 | |||||
http://123.232.28.52:8899/SYNET/ssologin.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