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2000/2025-019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组配分类 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2-2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行政检查】兖州区自然资源局2025年2月行政检查信息公示(1)
发布日期: 2025-02-21 08:43 信息来源: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执法机关

执法类别

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执法依据

执法结论

执法日期

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检查

颜店镇天齐庙村

对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218

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检查

马桥湿地公园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放牧、采集、收割、养殖、旅游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五条,《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218

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检查

鼓楼街道南关社区

对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218

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检查

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程村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督检查;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森林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监督检查;地质灾害资质单位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地质遗迹保护监督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五条,《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218

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检查

漕河镇漕河村

对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219

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检查

新兖镇吴村

对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219

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检查

漕河镇河阳新村

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品种抗病性、抗逆性、稳定性等安全跟踪评价,保障用种安全。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219

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检查

兖州区漕河镇前邴村

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品种抗病性、抗逆性、稳定性等安全跟踪评价,保障用种安全。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219

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检查

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华厂村民委员会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督检查;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地质灾害资质单位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地质遗迹保护监督;森林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五条,《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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