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306L/2025-06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发改局 组配分类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成文日期 2025-12-0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 2025-12-09 13:00 信息来源:兖州区发改局 浏览次数: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鲁发改公管〔2025〕76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鲁发改公管〔2025〕762号)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2月9日          

附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鲁发改公管〔2025〕76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行政审批局:

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参照本《清单》,结合机构设置与工作实际,制定适合本地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山东省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设定依据

1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1.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3.对下级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93月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1.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3.对下级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1.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2

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应当由本级(本部门)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项目的处罚。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3.对下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4.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月通过,201712月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应当由本级(本部门)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项目的处罚。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3.对下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4.加强对下级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应当由本级(本部门)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项目的处罚。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核准需要履行本级(本部门)审批、核准手续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审批核准,作出的核准意见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招标核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招标事项核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招标事项核准中的违法行为。

6.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月通过,201712月修正)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93月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5月通过)第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核准需要履行本级(本部门)审批、核准手续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审批核准,作出的核准意见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招标核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招标事项核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招标事项核准中的违法行为。

6.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进行指导监督。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核准需要履行本级(本部门)审批、核准手续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审批核准,作出的核准意见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招标核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月通过,201712月修正)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93月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5月通过)第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备注

地方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由规定的机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