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2025-013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教体局 | 组配分类 | 法制审核目录 |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1 | 行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2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 |
3 | 对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4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 |
5 |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等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
6 | 对经营者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处罚 |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 |
7 | 对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未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的处罚 |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 | |
8 | 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 |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9 | 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等的处罚 | 《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一) | |
10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
11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2 | 对擅自改变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3 | 对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4 | 对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5 | 对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6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7 | 对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8 | 对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9 | 破坏、干扰学前教育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