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567052000/2025-065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结果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2025年10月第2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执法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370812202500109 | 刘*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2025年10月08日17时20分,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刘*江驾驶的车辆鲁H-DL7379(渐变绿)进行道路检查发现:驾驶员刘*江使用“滴滴车主”软件,经现场进一步查询刘*江2025年09月23日13时25分从文昌阁小区-北门到兖州一中附属青莲学校,收费5.67元,并已支付。驾驶员刘*江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 警告,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刘*江 | 警告,罚款叁仟元整 | 2025-10-20 |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370812202500110 | 陈*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2025年10月21日10时40分,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对陈*波驾驶的车辆鲁H-AE9682(渐变绿)进行道路检查发现:驾驶员陈*波使用“滴滴车主”软件,09点53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裕隆家苑-南门到兖州站,车上拉载乘客1人,收取车费23.18元,并已支付。驾驶员陈*波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 警告,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陈*波 | 警告,罚款叁仟元整 | 2025-10-21 |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370812202500111 | 史*夫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2025-10-12 22:50,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州火车站处处对史*夫驾驶的车辆鲁HDK8872进行道路检查发现:驾驶员史*夫使用“滴滴车主”软件通过该平台接单,22点21分通过该平台接单,从新世纪连锁超市(龙桥店)到兖州站,收取车费5.65元,并已支付。驾驶员史*夫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 警告,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史*夫 | 警告,罚款叁仟元整 | 2025-10-21 |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