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55522020XE/2025-046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人社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5-10-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兖人社监罚决〔2025〕003号)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 2025-10-20 16:06 信息来源:兖州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山东玛斯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工业园区兖颜线与兴园路交叉口向西88米  法定代表人:颜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DRKUX736)

经查,山东玛斯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配合行政调查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济兖人社监令〔2025〕005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济兖人社监令〔2025〕005号的要求限期进行改正。2025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兖人社监罚告〔2025〕003号,你单位在限定时限内未做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山东省人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壹万伍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南楼815室)开具罚款收据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