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MB281530XF/2025-058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2025-10-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2025年10月第3周)
发布日期: 2025-10-14 14:59 信息来源: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执法相对人名称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济兖市监处罚〔2025〕438号山东****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单玉清、刘明阳就被投诉举报的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天仙庙村工业园**号山东****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常经营,在该单位生产车间随机抽取2包投诉举报人购买相同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多功能复印纸;产品克数:A4 80g/㎡;产品规格:210mm*297mm/张。现场使用计量器具称量2包重量分别为1.75kg和1.76kg,换算为1750g和1760g,查验数量均为400张。向该单位负责人出具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信息截图、产品页面显示的广告截图及产品称重照片,该负责人表示认可。该单位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企业店)推广的“**”多功能复印纸,产品页面显示规格是500张及重量与实际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山东****有限公司自2025年7月5日至2025年8月18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企业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多功能复印纸,该单位7月4日对生产设备进行维修后该单位员工重新设置了生产程序,生产的新产品没有进行校验就直接销售了,实际重量及数量与广告内容不一致,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自己编辑制作店铺广告内容后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新玉纸业企业店)发布广告,没有制作费用,共销售上述商品3929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拼多多店铺账务交易明细记录的支付记录显示广告推广费共计420.1元,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将拼多多平台销售的该商品进行下架停止销售,当事人已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山东******有限公司罚款1260.3元2025.10.13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兖市监处罚〔2025〕449号济宁市兖州区****食品百货店(**)发布虚假广告案2025年7月21日,我局接我局接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经查明,当事人济宁市兖州区****食品百货店自2024年8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抖音平台店铺名称:****食品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广式月饼的,该产品为散装食品,为了方便顾客携带及美观,根据抖音平台系统提示必须标注净含量才能上架销售,当事人把月饼称重后组装成礼盒进行销售,广告内容显示净含量“每个净含量:75g”与实际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不一致,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自己编辑制作店铺广告内容后在抖音平台(店铺名称:水浒风云食品店)发布广告,共销售广式月饼54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提供销售记录及广告推广费用的支付记录显示广告推广费共计54.49元,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该店负责人现场将抖音平台销售的该食品进行下架并停止销售,当事人已改正。罚款163.4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济宁市兖州区****食品百货店(**)罚款163.47元。2025.10.14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