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制定《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升空物体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是2024年10月20日之前。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管理办法”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gs3413776@163.com,咨询电话:0537-3413776。
(三)右侧【我要发表意见】线上提交。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20日
一、出台《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升空物体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2020年9月27日民航局机场司下发了关于征求《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其中将净空保护区域外障碍物管理标准进行了较大修改。2018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明确了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复相关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的要求,细化了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限制建设项目的种类建设条件及审批上报程序等。因大安机场2023年12月28日刚在我区转场通航运营,属于新工作、新事物,《管理办法(草案)》涉及到的部分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尚未知晓本单位职责任务,无法开展相关工作。为保护济宁大安机场航空飞行安全,制定机场净空管理办法,提高机场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及镇街工作职责。亟需出台《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升空物体管理办法》。
二、《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升空物体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等规定。
三、《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升空物体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22条,主要明确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在兖州行政区划的范围为北至小孟镇、东至漕河镇、西至颜店镇,南边界为颜店镇滋阳山景区与酒仙桥街道琉璃厂小区连线。
(二)明确了在规定区域禁止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修建不影响机场电磁环境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修建不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从事的活动。
(三)明确了在规定区域内组织重大庆典、航拍、电视转播、警务、引航等方面的飞行活动,应当提前征求济宁大安机场意见。
(四)明确了在规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等)应当满足的条件,一是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应符合要求,二是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三是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赢符合要求。
(五)明确了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具体是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等部门,以及相关镇街的各自职责。
(六)明确了在规定区域内造成影响的处置流程、责任追究和文件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