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55522020XE/2024-03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人社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4-09-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申请人徐飞与被申请人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兖劳人仲案字〔2024〕第166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14 10:42 信息来源:兖州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申请人徐飞与被申请人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兖劳人仲案字〔2024〕第166号),本委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于2024年9月5日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下列费用:

(一)、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工资23000元;

(二)、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合计:43000元。

因无法向被申请人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宁市兖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