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01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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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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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反馈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和废止,区司法局联合区住建局代区政府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9月1日—2024年9月1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办公楼A座18楼司法局
联系电话:0537-3413076
电子邮箱:yzbasck@163.com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2024年9月1日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中共济宁市兖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区住建局对《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兖政办字〔2022〕26号)进行了后评估,经评估,建议该文件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修改。
2024年8月22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政发〔2019〕15号和济政办发〔2019〕14号文件的通知》,《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所依据的《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宣布废止。区司法局对《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了后评估,经评估,建议《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废止失效。
二、起草依据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政发〔2019〕15号和济政办发〔2019〕14号文件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制定。
三、主要内容
1、《通知(草案)》共三部分,主要包括:
(一)宣布《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兖政发〔2023〕7号)废止失效。
(二)详细介绍了《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兖政办字〔2022〕26号)的修改条款及调整后的三统一编号。
(三)修改后的《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兖政办字〔2022〕26号)文本。对《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兖政办字〔2022〕26号)作出了以下修改: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表述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关于有效期的说明
宣布废止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文件有效期不变。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政发〔2019〕15号和济政办发〔2019〕14号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鲜活生命力,区司法局联合区住建局代区政府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草案)》于2024年9月1日-9月11日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
特此反馈。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