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000/2024-043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年第9号)
发布日期:
2024-08-29
09:06
信息来源: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2024年8月17日,济宁市兖州区202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4]137号)批准征收土地4.8909公顷。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地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桥街道李湾村土地。地块位于丰兖路南侧、李湾村耕地西侧,总面积4.890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4.8909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4951公顷、工业用地0.4236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907公顷、城镇住宅用地2.8815公顷)。
该地块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4]137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联系人:兖州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7-3423296。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