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11244X/2024-034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执法事项名称
1.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2.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3.对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对违反规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6.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7.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8.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10.对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11.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12.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13.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14.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15.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16.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17.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8.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9.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20.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全部执法事项名称见附件)
二、受理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三、监督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四、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
五、办理时限
从立案到下达处罚决定书为60个工作日。
六、办公电话、地址、时间
办公电话:0537-3433695
办公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众创大厦四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夏季)
8:30-12:00 13:30-17:30(冬季)
七、执法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