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某复议济宁市兖州区人民防空事务中心案
发布日期: 2024-08-12 15:25 信息来源:兖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申 请 人:米某某,男,回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

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某小区。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人民防空事务中心。

住 所 地: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人防消防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承宣,主任。

 

申请人米某某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人民防空事务中心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于2024年1月9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材料。

申请人称:(简要摘录)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以 EMS邮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请求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小区即兖州区某小区如下信息: 1、案涉项目人防工程立项申报材料、审批文件;2、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人防工程设计审批手续文件;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5、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采购合同、安装合同;6、人防工程规划许可证;7、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8、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及监督计划材料;9、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人防工程面积确定文件资料; 11、人防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资料;12、人防工程开工令、开工报告; 13、人防工程基础及结构、主体验收报告、验收记录;1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记录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15、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竣工验收一览表; 16、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材料样品留置及相关资料; 17、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8、人防工程标识牌验收报告资料;19、人防工程结构验收监督资料;20、人防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相应变更内容的施工资料;21、人防工程的消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审批文件、消防工程验收记录资料;22、人防工程的水土水土保持立项、审批、验收备案文件;23、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有关法律法规,案涉项目的人防工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防工程主管监督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件;24、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主管监督监管部门的交费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内容,但被申请人却以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为由拒绝提供。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 3、(2021)鲁0812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4、案涉人防工程破坏主体结构及施工现场工程质量问题等部分图片复印件;5、申请人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简要摘录)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快递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24项人防工程审批、规划、验收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EMS(单号为1149109499548)向申请人送达了《信息公开回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人防工程有关信息涉及国防工程、防护等级和战时用途等敏感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人民防空部门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至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情况如下:

(一)1、案涉项目人防工程立项申报材料,审批文件;2、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人防工程设计审批手续文件;6、人防工程规划许可证;12、人防工程开工令、开工报告;18、人防工程标识牌验收报告资料;23、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有关法律法规,案涉项目的人防工程存在的违法行为的,人防工程主管监督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件;24、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主管监督监管部门的交费清单等8项内容,在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中无需办理或不存在。

(二)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5、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采购合同/安装合同;7、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8、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及监督计划资料;9、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0、人防工程面积确定文件资料;11、人防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资料;13、人防工程基础(及结构、主体)验收报告验收记录;1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15、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竣工验收一览表;16、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材料样品留置及相关资料;17、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9、人防工程结构验收监督资料;20、人防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相应变更内容的施工资料;21、人防工程的消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审批文件,消防工程验收记录资料;22、人防工程的水土保持工程立项、审批、验收、备案文件等16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工程,人防部门的相关内容涉及该人防工程防护等级、防化级别和战时用途等敏感信息,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三、答复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1条规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全局……”;第2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

(三)国家人防办《关于***************************秘密范围及其密级划分规定>中有关人民防空内容的通知》(国人防[****]***号)将“……人防工程的种类和战术技术标准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图表资料等定密为机密,……人防建设管理**、**、**等定密为秘密”。

(四)《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

(五)中共济宁市兖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济宁市兖州区***********事项的通知》(济兖编[****]**号)第*条将“组织全区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质量……、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明确为机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根据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是战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安定。人防工程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及送达材料;2、申请人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交的申请表等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5、《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8、法定代表人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米某某以 EMS邮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人民防空事务中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济宁市兖州区某小区如下信息: 1、案涉项目人防工程立项申报材料、审批文件;2、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人防工程设计审批手续文件;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5、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采购合同、安装合同;6、人防工程规划许可证;7、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8、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及监督计划材料;9、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0、人防工程面积确定文件资料;11、人防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资料;12、人防工程开工令、开工报告;13、人防工程基础及结构、主体验收报告、验收记录;1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记录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15、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竣工验收一览表;16、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材料样品留置及相关资料;17、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8、人防工程标识牌验收报告资料;19、人防工程结构验收监督资料;20、人防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相应变更内容的施工资料;21、人防工程的消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审批文件、消防工程验收记录资料;22、人防工程的水土水土保持立项、审批、验收备案文件;23、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有关法律法规,案涉项目的人防工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防工程主管监督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件;24、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主管监督监管部门的交费清单。

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人民防空事务中心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人民防空事务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米某某进行了书面邮寄送达。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米某某予以签收。

申请人米某某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人民防空事务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遂提起此次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处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条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应当结合申请人的申请,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进行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共计24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笼统概括为“人防工程审批、规划、验收等信息”,并简单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为由决定不予公开,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或任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台县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