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2024-039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教体局 | 组配分类 | 教育财务信息 |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各镇街教委、区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健全食堂财务制度,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广大师生切身权益,现将修订后的《济宁市兖州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兖州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食堂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制度,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字〔2024〕4 号)以及《济宁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原则上实行自主经营,建立以学校为运营主体,保留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重点管控食材采购、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关键环节,引进优质餐饮企业提供专业化劳务服务的新型自主经营模式;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确保师生膳食质量,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切身权益。中小学校自主经营食堂遴选劳务服务,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其他部门办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可参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食堂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控制
第四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单独开展会计核算,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镇街教委所属学校、幼儿园食堂实行“会计共享、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会计核算模式。学校食堂的会计账簿、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处函〔2021〕12号)的规定设置。
第五条 学校应设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教师代表、食堂管理人员、学校财务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覆盖食堂管理各个环节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自主经营食堂的伙食费收取,由师生采取网上缴费的方式直接缴入食堂银行账户。校外配餐学校的伙食费采取网上缴费的方式暂缴入财政专户,并按学校代收费管理。师生伙食费不得直接收取现金,不得由教师集中代收代缴,不得由家委会、膳食委员会、餐饮公司等任何集体或个人收取,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设的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师生已缴纳伙食费但未就餐的,应按未就餐次数逐月退回伙食费,不得设置达到一定累计次数才可退回伙食费的要求。
第八条 学校食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以及财务收支程序、审批等事项严格按照学校行政账管理要求执行。
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要求,每月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入费用表、学校食堂往来款项明细表等。年末应当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
第十条 学校食堂采购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材,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的供货企业中自主选择,不得自行遴选供货企业,不得零星购买大宗食材,食材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学校食堂其他的物资物品采购也要取得正规发票。劳务托管费,应当取得劳务托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电子发票)为原始凭证,不得以内部自制工资表作为原始凭证。学校食堂采购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的大宗食材或新鲜蔬菜、水果等非大宗食材必须与对方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要加强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的其他内部控制应执行《济宁市兖州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修订)》。
第三章 食堂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收入应按照收入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教职工伙食费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伙食费收入须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由预收款结转为伙食费收入。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由学校食堂提出建议标准,学校膳食委员会研究同意,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学校要严格管理,不得出现教职工(含陪餐人员)与学生同菜不同价或教职工及其子女用餐免费、不足额缴纳伙食费,挤占学生伙食费的现象。
第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支付给食堂的会议或接待用餐等费用应当计入代办伙食费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使用磁卡结算的学校食堂,首次发放磁卡时不得收取磁卡费用;补办磁卡时只能收取磁卡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利息收入”。学校食堂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严禁转移存储,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四章 食堂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要严格支出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成本应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含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财政投入建设的学校食堂房屋建筑物的维修费不得计入食堂成本。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学校行政和教学的设备购置费、招待费等,不得在食堂经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运行操作要厉行节约、节能降耗,严格控制原材料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学校要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科学定员、定岗、定责,合理确定职工薪酬和工作量,节约人工成本。
(三)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非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四)其它成本。主要是与食堂管理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食堂人员(不含正式在编人员)培训费、差旅费、体检费等。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学校食堂中列支。
第五章 食堂结余及负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按月进行收支核算,做到收支基本平衡,月末进行结转。如结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或改善伙食,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方式偿还的债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学校食堂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食堂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食堂应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监督和考评,每月由学校膳食委员会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学校应畅通师生、家长监督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合理诉求,高度重视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完善食堂运行民主监督机制,学校食堂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须按照重大决策制度规定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并向学校膳食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和体育局一般每学期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或审计,重点查处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对学校食堂出现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食堂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校外配餐单位财务监管和落实大宗食材统一采购的管理,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字〔202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上事项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