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3128401000/2024-03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成文日期 2024-07-1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济宁市兖州区卫健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2024)
发布日期: 2024-07-18 14:44 信息来源:兖州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序号权力事项名称权力事项种类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承办机构实施权限追责情形及依据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
1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投诉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投诉管理行为的处罚                                                   1.【部委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国务院令第70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国务院令第701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
2.【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修改)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省政府令第173号)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违反有关单位或个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对乡村医生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乡村医生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1.【法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对擅自开展禁毒治疗业务、禁毒医疗机构违法禁毒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擅自开展禁毒治疗业务、禁毒医疗机构违法禁毒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
2.【部委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1.【法律】《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改)
2.【部委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对有关单位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2019年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有关单位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2.【部委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1月卫生部令第91号)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行为的处罚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2修正)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部委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1月卫生部令第91号)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2.【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
3.【部委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3月卫生部令第55号)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行为的处罚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2修正)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部委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3月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2.【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2修正)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对未经卫生调查或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未经卫生调查或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单位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改)
2.【部委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令第21号,2010年12月修改)
3.【部委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8月卫生部令第36号)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改)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令第21号,2010年1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规定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种疫苗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规定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种疫苗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修改)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对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修改)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3.【部委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
4.【部委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2019年2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1.【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2.【部委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
3.【部委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卫生部令第64号)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或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2.【部委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或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2.【部委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2.【部委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对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罚                                                   1.【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行为的处罚                                                   1.【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对医疗机构违反护士管理、护士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违反护士管理、护士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经营者等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性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卫生部令第89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性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卫生部令第35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卫生部令第92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1.【部委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和其他单位违反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5月卫生部令第68号)
2.【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修改)
3.【部委规章】《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5号)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和其他单位违反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第424号令,2018年3月修改)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行为;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行为;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1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处罚                                                   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1月修改)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对医疗卫生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卫生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行为的处罚                                                   1.【部委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修改)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6月卫生部令第48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行为的处罚                                                   1.【部委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9月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对有关单位违反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98年4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有关单位违反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行为的处罚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务院,2019年4月修改)
2.【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正)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1.
2.【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务院,2019年4月修改)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改)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等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6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等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                                                   1.【部委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6月修改)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对托幼机构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3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托幼机构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2.【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改)
3.【部委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卫生部令第33号,2019年2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负有责任医务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5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负有责任医务人员的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卫生部令第42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卫生部令第53号)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通过)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                                                   1.【部委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台湾医师违规执业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3月卫生部令第62号)
2.【部委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3月卫生部令第63号)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台湾医师违规执业活动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可延长一个月)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对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的组织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通过,2004年7月30日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区)级行政辖区内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的组织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2.【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正)
3.【部委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第9号)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卫生部令第64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对未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执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卫生部令第33号,2019年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未取相关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执业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令第15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对非法采集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
2.【部委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修改)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8月通过)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非法采集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处罚                                                   1.【法律】《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法律】《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遗体捐献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违反遗体捐献管理行为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第三十条:“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药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4号)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中医条例》(1999年6月通过,2004年7月30日修正)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区)级行政辖区内违反中医药管理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精神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区)级行政辖区内违反精神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1.【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1.【部委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对逃避交通卫生检疫或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人采取措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4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逃避交通卫生检疫或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人采取措施行为的处罚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学校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区)级行政辖区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学校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3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气功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6月卫生部令第12号行)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气功管理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4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环节中违反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对县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环节中违反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修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5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区)级行政辖区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2019年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行为的处罚                                                   1.【部委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2019年2月修改)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对医疗机构或个人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                                                   1.【部委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有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1.【部委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令第14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对单采血浆站违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供应原料血浆;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改)
2.【部委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单采血浆站违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供应原料血浆行为;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2对雇佣他人冒名献血及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改)
2.【部委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修改)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8月通过)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雇佣他人冒名献血及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3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行为的处罚1.【法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部委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行为的处罚                                                   1.【部委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区)级行政辖区内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行政区域内的加处罚款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8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1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1月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实验室发生人员感染、病原微生物泄露、实验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实验室发生人员感染、病原微生物泄露、实验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第424号令,2018年3月修改)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对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改)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行政强制【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措施行政强制【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措施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 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群、控制现场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改)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4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1.【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其他应急医学措施的,以及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卫生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5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临时控制措施行政强制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2.【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临时控制措施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9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0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国务院令第70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国务院令第701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1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2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1.【部委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3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4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5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4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其他应急医学措施的,以及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卫生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6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7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修改)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8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修改)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号,1998年4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修改)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9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修改)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1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9月卫生部令第48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9月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2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修改)
2.【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修改)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改)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3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
2.【部委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4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2.【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改)
3.【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修改)
4.【部委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第14号令)
5.【部委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第15号令)
6.【部委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5月卫生部令第33号)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5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6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献血法》(1998年10月主席令第93号)
2.【部委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1.【法律】《献血法》(1998年10月主席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修改)第六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7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1.【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8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9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5月卫生部令第19号,2016年1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0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7月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2008年12月补充规定二)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7月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2008年12月补充规定二)第三十三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1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5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2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
2.【行政法规】《中医药条例》(2003年10月国务院第374号令)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3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4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卫生部令第89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性病防治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5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精神卫生的监督检查1.【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6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7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7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8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9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卫生部令第84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0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1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2.【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2号)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2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2019年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3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2019年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4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卫生部令第9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卫生部令第91号)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5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6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订)
2.【部委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7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2011年11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8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2011年11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9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2月卫生部令第92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2月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0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禁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禁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1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卫生部令第12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2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卫生部令第53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3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改)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4对护士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护士工作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5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修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6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改)
2.【部委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卫生部第36号令)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工作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改)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7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
3.【部委文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8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9对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三十条:“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0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2.【部委规章】《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7月卫医发〔1995〕第30号,1997年9月修改)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1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2.【部委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部委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2017年5月修改)
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2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卫生部令第42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3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检查【部委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国家人口计生委令第10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4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2月卫生部令第64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5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85号,2019年2月修改)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85号,2019年2月修改)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6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7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卫生部令第55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8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2月卫生部令第41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9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行政检查【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1.【地方性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0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委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卫生部令第35号)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办理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