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nsyzq/2024-033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议题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7月15日,济宁市兖州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召开,专题学习《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并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为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就醉酒型危险驾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意见》已于2023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会议要求,要全面学习领会、精准把握《意见》精神实质和内涵要求,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做好新旧规则衔接,依法妥善处理在办案件,确保有序过渡。要转变司法理念,加强普法宣传和释法说理,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将源头预防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确保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确贯彻实施,兖州分局交警大队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工作规范要求,制定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落实酒醉驾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交警大队持续加强与区人民检察院和分局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顺利办理。对查处的醉酒驾驶案件,符合起诉要求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不符合起诉要求的及时撤案并按照案件办理程序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强化现场查处与规范。交警大队不断加大对涉嫌醉酒驾驶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夜间和节假日等高风险时段,增加警力投入,提高查出效率。同时,在查处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固定证据,准确填写法律文书,及时履行告知程序,用规范的执法程序来保障正确的执法行为。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交警大队按照《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工作规范》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办理醉驾驾驶刑事案件案件的操作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建立健全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确保案件从立案到移诉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要求。并通过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执法过程中不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加强队伍培训和学习。交警大队组织全体路面执勤执法及酒醉驾案件办理人员召开了《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工作规范》培训会,分管法制领导详细解读了《工作规范》相关内容,与会人员就《工作规范》进行广泛交流,深入探讨了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工作建议等事项。交警大队以实施《意见》为契机,定期开展执法培训,提高队伍执法水平。
(解读单位: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