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MZJ/2024-018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
单位全称 | 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 | ||
办公地址 | 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人防消防指挥中心14楼 | 邮编 | 272100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执法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
执法依据 | 1.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2.行政强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行政检查:《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4行政给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6.行政奖励:《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
部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填表说明:
1.执法职权类型按照本单位实际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类别填写,没有的在备注栏填无。有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执法职权类型的,写明实际执法类型名称。
2.执法依据应当根据执法职权类型,分别填写相关依据。依据应当为规章以上的依据,列明至少一项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
3.行政执法权已经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应在备注中写明受委托组织名称、委托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委托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
4.行政执法机关有所属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应当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