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MB281530XF/2024-030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成文日期 2024-07-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龙桥街所联动开展流动食品摊贩专项检查活动
发布日期: 2024-07-15 14:30 信息来源: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坚决抗牢属地管理责任,龙桥街道联合龙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商业聚集区、学校周边等场所流动食品摊贩开展专项检查及整治活动。

街道食药安办及执法人员重点对流动食品摊贩的备案、现场环境卫生、人员健康证明、销售产品进货渠道、索证索票落实及经营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执法人员还为摊位经营者进行现场普法宣教,详细解答关于规范经营的疑问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严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检,确保经营产品质量合格。

下一步,龙桥街道食药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常态化开展流动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结合检查问题开展灵活培训,鼓励、支持和引导流动食品摊贩健康发展,切实净化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区食药安办温馨提示:

食品摊点应及时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食品摊点未办理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