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 备注 |
54 | 对组织机构保障情况的检查 |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九条。①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③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查看机构设立文件;查看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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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九条。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③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④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情况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以安委会名义发布的文件;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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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规章制度保障情况的检查 |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主要负责人职责和落实情况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八条。企业制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应涵盖30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13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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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落实情况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十条。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涵盖303号令第十条规定的10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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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和落实情况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六条。企业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重点明确粉尘涉爆设备的管理维护及使用人员,以及粉尘清扫人员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要逐级落实和考核。 | 查看责任制文件、责任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资料。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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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七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原总局68号令)第五条。①企业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②操作规程应包括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等。 | 查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记录。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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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6.2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原总局68号令)第五条。①正确使用粉尘涉爆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建立维护检修管理台帐;②作业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作业场所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按程序办理作业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查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调阅动火、检维修等作业证办理情况;现场查看粉尘清理情况。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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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总局3号令)第二十三条。①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有粉尘防爆知识的内容;②从业人员要掌握粉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 查看安全资格证书或者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查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培训教育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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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涉粉尘岗位人员培训情况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原总局68号令)第五条。涉粉尘爆炸危险岗位员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 档案等资料;现场抽查询问涉粉尘爆炸危险岗位员工。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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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检查 |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总局16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企业应当积极整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五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有关部门报告,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账,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企业要将涉可燃粉尘的车间,除尘系统,粉碎、筛分等生产设备及粉尘输送管道等列为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明确管控措施,对风险要公告警示。 |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查阅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现场检查查看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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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隐患治理情况 | |||||||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 |||||||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事故隐患台账建立情况 | |||||||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 |||||||
58 | 对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应急预案制定 | 企业应当制定、评审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要有针对粉尘涉爆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 |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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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应急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应急救援组织和器材配备情况 | ①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针对粉尘环境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②规模较小的企业,应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救援队伍。 | 查看组织成立文件、应急物资档案或救援协议等相关资料。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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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粉尘清理情况的检查 |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 粉尘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8.3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原总局68号令)第二条、第四条。①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②清扫时宜采用负压方式清扫,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③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时应停止作业;④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应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配备防潮防湿设施。 | 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粉尘清理情况 | 监管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计划的40%,各监管科室每月不少于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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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
发布日期:
2024-06-26
17:22
信息来源:兖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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