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11244X/2024-023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成文日期 | 2024-05-2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修改)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 |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 | |||||
门安全管理制度的 | ||||||
生产、经营、运 |
2 ,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 、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 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 输、储存、使用 | |||||
生产 | 危险物品或者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 ||||
规章制度 | 1 | 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未建立专 门安全管理制 |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 靠的安全措施的 | |||
类 | 度、未采取可靠 | |||||
的安全措施的 |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 ||||||
3 | 废弃危险物品,既未建立 | |||||
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未 | ||||||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
3 |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
1 |
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执行不规范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任意一项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09 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
1 |
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不全面或执行不规范的 |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执行的 |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
5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 暂 行 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
1 |
缺少 2 项以下本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缺少2 项以上5 项以下本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缺少 5 项及以上本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
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4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 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 |
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4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 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 ||||
生产 规章制度 |
7 |
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 |||
类 |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5000 元以 | ||||||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 |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责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 | 1 |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 |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 | |||
府令第 260 号,2018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 | 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 整顿,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 ||||
安全生产 |
生产经营单位 |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 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规章制度类 | 8 | 未按规定开展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 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 |||
2 |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 | ||||
要负责人处以 2 万元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
9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修改)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1 |
有一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2 |
有二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3 |
有三项以上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10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2013 年 12 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1 |
建立的制度不健全或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或者登记制度缺失其一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均未建立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
11 |
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 辆 出 入 厂 (库)区登记制度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3 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
1 |
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建立车辆出入厂(库) 区登记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从业人员、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和车辆出入厂(库) 区登记制度均未建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
12 |
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3 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
1 |
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缺少二项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缺少二项以上五项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缺少五项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
13 |
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3 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1 |
未按照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对签订烟花爆竹买卖合同进行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按照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签订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
14 |
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3 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1 |
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但如实登记了烟花爆竹流向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建立了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也未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
15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通过, 2014 年 8 月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四十 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
; |
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
; | 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条例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
1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
1 |
高危行业 300 人以上 400 人以下,一般行业 1000 人以上 1300 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或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2 |
高危行业 4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一般行业 1300 人以上 1500 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高危行业 500 人以上,一 般行业 1500 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9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三十六 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9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年生产规模 30 万吨以下 | |||||
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 | ||||||
1 | 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小型露天采石 | 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 | |||||
安全 | 场未按要求配 | 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 ||||
生产 | 备专业技术人 | |||||
管理 | 员,或者聘用专 | |||||
机构和管 | 18 | 业技术人员、注 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 | ||||
理人 员类 | 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
年生产规模 30 万吨以上 50 万吨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要求配备专 | ||||
2 | 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 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 | ||||||
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 | ||||||
管理服务的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 3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 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1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3 人以下的 |
撤销其相关证书,并处 2 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 ||||||
生产 | ||||||
管理 | ||||||
机构 | 20 | |||||
和管 | ||||||
理人 | ||||||
员类 | ||||||
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3 人以上的 |
撤销其相关证书,并处 2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四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 | |||||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 ||||||
1 |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 |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 ||||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 | ||||||
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
;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 | |||||
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类 |
21 |
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 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 | |||||
3 | 10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 | 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 ||||
单位 |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 |||||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 | ||||||
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 | ||||||
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 ||||||
4 |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 ||||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 ||||||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 260 号,2018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5000 元以 | |||||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 | ||||||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 | 责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 |||||
1 | 资金投入涉及金额在10% |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 | ||||
以下的 | 整顿,可处以 2 万元的罚款,对其 | |||||
主要负责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 | ||||||
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 |
2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
2
: |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涉及金额在10% 以上 5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1 万元的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5000 元 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1.5 万元以 | ||||||
3 |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涉及金额在50% 以上的 |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 3 万元的罚款,对其 | ||||
主要负责人处以 2 万元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 | ||||||
1 |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5 年 10 月国务院批准,1996年 10 月发布) 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占该项费用 10%以下的 | |||
2 | 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 10%以上 50% 以下的 |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 | ||||||
3 |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占该项费用 50%以上的 | ||||||
安全 生产 |
非煤矿山工程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 |
1 | 挪用安全资金占该资金比例 1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
项目承包单位 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 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三十七条:“承 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资金投入 |
24 | |||||
2 | 挪用安全资金占该资金比例 10%以上 5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罚款 | ||||
类 | 3 | 挪用安全资金占该资金 比例 5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 | ||||||
1 | 费用,欠缺金额 10%以下 |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的 | |||
2 | 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 费用,欠缺金额 10%以上50%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 费用,欠缺金额 50%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 |
2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1 |
一般行业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高危行业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1 |
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支付工资且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类 |
29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修改)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1 |
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3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1 |
发现一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发现二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发现三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类 |
3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1 |
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 | ||||||
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 ||||||
1 | 有 1-3 处一般事故隐患 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 |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三十七条:“承 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 |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 | ||||||
安全 生产风险 |
非煤矿山工程 | 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有 4-6 处一般事故隐患 或者 1-2 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 | |
隐患 双重 |
32 | 项目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 |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 | |||||
预防体系类 | 治理事故隐患 |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 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 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 |
有 7-9 处一般事故隐患 或者 3-5 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 | ||
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 |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下井制度。” |
4 |
有 10 处以上一般事故隐 患或者 6 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 | ||||
1 |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 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 1 | 处 1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3 | ||||
项的 | 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 ||||||
2
” |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 2 项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3 千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 | |||||
风险 | 总局令第 15 号,2015 年 4 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 | |||||
隐患双重 |
33 | 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 | ||||
预防 |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 | |||||
体系 | 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
类 | ||||||
3 |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 3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6 | ||||
项以上的 |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修改)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 |||||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 | ||||||
1 | 未对 1 处事故隐患采取 措施消除的 |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 ||||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 ||||||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 ||||||
安全生产 |
2 |
未对 2 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 |||
风险 |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 |||||
隐患双重 |
34 |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的 | 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 ||||||
预防 |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 | |||||
体系 类 | 3 | 未对 3 处事故隐患采取 措施消除的 | 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 |||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 | ||||||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 ||||||
4 | 未对重大事故隐患或 4 处以上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 ||||
万元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类 |
35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2013 年 12 月修改)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 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 、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对 ,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尚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 |||||
2 |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造成影响尚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9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 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 |||||
生产风险隐患 双重 |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 次爆破后,发现 |
: 1 | 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 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 |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预防 | 工作面有裂痕 | 施和消除隐患的,未导致 | ||||
体系 | 或者在坡面上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 ||||
类 | 37 | 有浮石、危石和 伞檐体可能塌 | ||||
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落时,未立即停 | 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 | |||||
止作业并撤离 | 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 | |||||
人员至安全地 | 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 | |||||
点,采取安全措 | 2 | 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 | ||||
施和消除隐患 | 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 | |||||
的 | 施和消除隐患的,导致 2 | |||||
人以下重伤事故的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09 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易燃、 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 |
采取自动化控制、泄压泄 |
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危险化学品生 | 1 | 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 | ||||
产、储存和使用 | 不全的 | |||||
安全生产 | 单位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 害物料的浓缩 | |||||
风险 | 精制、干燥、结 | |||||
隐患 双重 | 38 | 晶、溶剂回收 废液处理等蒸 | ||||
责令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罚款 | ||||||
预防 | 馏(蒸发)过程 | |||||
体系类 | 的设备设施,未 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 | |||||
泄爆、尾气处置 | 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 | |||||
等安全措施的 | 2 | 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 | ||||
等安全措施的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类 |
39 |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1 | 整改合格但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 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未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
1
; |
一般行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 |
高危行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 号)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 |||||
1 | 企业拒不执行,一项未按期整改的 | 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 | ||||
下的罚款 |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 | ||||||
安全生产风险 隐患 |
41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违反有关安全标 准规程,构成生 |
2 | 企业拒不执行,两项未按期整改的 | 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双重 | ||||||
预防 | 产安全事故隐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五万 | ||||
体系类 | 患 |
3 | 企业拒不执行,三项未按期整改的 | 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 | ||
下的罚款 |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 | ||||||
4 | 企业拒不执行,四项以上未按期整改的 |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 |
43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1 | 5 人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 定的 |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10 人以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 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1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 |
45 |
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第六条:“……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
1 |
少培训 1 项内容或者少 培训 1 类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
少培训 2 项内容或者少 培训 2 类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少培训 3 项以上内容或 者少培训 3 类以上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未进行安全培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违规用工类 |
5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 260 号,2018 年 1 月修订)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
1 |
有 5 名以下劳务派遣人员未按规定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 2 万元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有 5 名以上 10 名以下劳务派遣人员未按规定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有 10 名以上劳务派遣人员未按规定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2 万元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违规用工类 |
55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 责人的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 1 个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2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 2 个工程以上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6 |
参加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的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8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1 | 缺少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当中 1 类的 |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缺少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当中 2 类的 |
给予警告,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缺少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当中 3 类的 |
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违规用工类 |
57 |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号,2015 年 5 月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1 |
实习1 个月但不足2 个月的 |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实习不足 1 个月的 |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未经实习的 |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8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 |
接受 1-2 名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接受 3-5 名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接受 6 名以上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