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000SWJ/2024-020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水务局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
2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3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
2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 1.首次被发现;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
3 |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