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2000SWJ/2024-020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水务局 组配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4-05-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水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日期: 2024-05-15 09:48 信息来源:兖州区水务局 浏览次数: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3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

在限期内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拆除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