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33R/2024-02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种子、食用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较轻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
2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4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5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6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8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9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0 |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1 | 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2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7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8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9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20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涂改标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较轻 | 档案记录不全 | 责令改正 | 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建立、保存档案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较轻 | 备案信息不全 | 责令改正 | 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备案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可以恢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较难恢复 | 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无法恢复 |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只涉及1种种子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 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涉及的种子在2种以上到5种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或涉及种子5种以上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一个生育周期的试验数据造假 | 不得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二个生育周期的试验数据造假 | 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三个以上生育周期的试验数据造假 | 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 | 责令停止试验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上0.5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下,已造成后果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上0.5亩以下,已造成后果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接种面积在0.5亩以上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较轻 | 生产经营者不按照农业执法人员依法要求提供相关手续、不配合监督检查、取样、取证等工作的 | 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经营者以关闭生产经营场所、经营门店等方式,拒绝、阻挠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者以围堵、干涉等方式,拒绝、阻挠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的 |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生产经营劣质种子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停止销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一万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31 | 销售种子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 |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种子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行为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 |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造成种子科研基地和生产基地损失一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种子科研基地和生产基地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种子科研基地和生产基地损失十万元以上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二、农药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登记试验单位开展了相关试验,篡改数据等出具一个虚假登记试验报告;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报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登记试验单位开展了相关试验,篡改数据等出具多个虚假登记试验报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登记试验单位未开展相关试验,编造数据等出具虚假试验报告;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3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一般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查证属实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
严重 |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
4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或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5 |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6 | 农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7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8 | 农药生产企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9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10 |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11 | 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12 | 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13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查证属实 | 责令限期整改 | |
较重 | 逾期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14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15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16 | 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17 | 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18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19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两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一万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20 |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两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一万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21 |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两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一万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22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两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一万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23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万元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24 |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 较轻 | 初次违法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一万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一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五千元以下 |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二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三个以上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二万以上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一般 |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
33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
34 |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对机构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对机构或组织,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对机构或组织,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35 | 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一万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农药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农药、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 |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三、肥料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植物检疫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未按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情节一般或属初次查获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违法情节较重或属查获两次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较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属查获两次以上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2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重量一千千克以内、受检作物面积五十亩以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重量一千千克以上五千千克以下、受检作物面积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较重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重量五千千克以上、受检作物面积一百亩以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3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在一万元以内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较重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在三万元以上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4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或者故意毁坏封识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或者故意毁坏封识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涂改、买卖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造成较大影响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较重 | 伪造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造成恶劣影响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5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在三千元以内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较重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在一万元以上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6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地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一亩以下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二十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一亩以上二亩以下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二十株以上五十株以下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较重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二亩以上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五十株以上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7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较重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8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2.《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一亩以内 | 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 | 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一亩以上十亩以内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十亩以上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 (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 (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较轻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在二万元以内 | 以赢利为目的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在五万元以上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五、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法情节一般或初次违法,未影响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节较重,再次违法,未在限期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影响农作物病虫害测报;或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未在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影响农作物病虫害测报;或者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 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 较轻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逃逸、扩散的病虫害有一定危险性但不高,扩散能力不强,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逃逸、扩散的病虫害危险性较高,扩散能力较强,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逃逸、扩散的病虫害危险性高,扩散能力强,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较轻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 |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 较轻 | 初次违法, 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6 |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 较轻 | 初次违法, 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 |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 较轻 | 初次违法,保存服务档案资料不全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未建立服务档案或建立服务档案资料存在缺失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未建立服务档案或保存服务档案存在严重缺失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8 |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 较轻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形成对作业人员的伤害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作业人员受到伤害但伤害较轻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造成作业人员受到严重伤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在个别点或乡域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的 | 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 |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多点或县域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的 | 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监测多种病虫害或在设区的市域内开展监测活动的 | 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监测多种病虫害或在省域内开展监测活动的 | 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检测费用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检测费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多次违法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3 |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较轻 | 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逾期改正不到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责令改正期满30日后仍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 较轻 |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逾期改正不到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在责令改正期满30日后仍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依照本法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9 |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二款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1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2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3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 较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4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 较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5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 较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6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较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处四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 |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较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处四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8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19 |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改正不到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可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责令改正期满30日后仍不改正的 | 可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较轻 | 擅自移动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 可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移动或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两次以上的 | 可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 |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2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造成损失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造成损失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造成损失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按规定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未正常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也未正常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七、蚕种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损失的蚕遗传资源可重新获得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失的蚕遗传资源不可重新获得的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影响较轻的 | 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但影响较重,或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4 |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
5 |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八、农业转基因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已获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3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基因生物标识标注不醒目,难以辨认,或附加标识不牢固、不持久的 |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不标注转基因生物标识的 | 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档案记录不全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档案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九、野生植物保护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较轻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2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按职责分工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或收购植物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或收购植物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伪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 | 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 ||||
十、农业机械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初次违法,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 警告,限期整改 |
一般 | 再次违法,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有一到三项不符要求且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再次违法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有四项以上不符要求,经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处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不足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违法经营额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再次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3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
较轻 |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 责令停止使用 | |||
一般 |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拒不停止使用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使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或者造成事故,机主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4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收缴使用的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或者伪造、变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5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取得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作业,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取得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作业,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造成事故,致人员伤亡的或者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的 | 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轻微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拒不改正,再次违法操作的 | 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操作或者违法操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造成事故,或者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的 |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
7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轻微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一般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拒不改正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
严重 |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
8 | 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轻微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一般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责令停止使用 | |||
严重 | 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 |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
9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轻微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 |
一般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 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首次发现,未造成影响的 | 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 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与范围接近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与范围相关的 | 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完全背离项目的 |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维修记录和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但内容不完整,经警告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六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维修记录和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存在严重缺项,经警告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