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000SWJ/2024-0206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水务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2024年济宁市兖州区水务局行政确认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发布日期:
2024-05-15
09:45
信息来源:兖州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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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审定。
二、受理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水务局
三、审批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水务局
四、受理条件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水利部令第9号)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六、办公电话、地址、时间
办公电话:0537-3412537
办公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8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
七、执法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