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2000SWJ/2024-057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水务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成文日期 2024-05-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2024年济宁市兖州区水务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
发布日期: 2024-05-15 00:00 信息来源:兖州区水务局 浏览次数: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兖州区水务局

执法机构设置:水政法规监察科、河长制服务中心、工程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水资源科、水务科、水土保持科、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

办公地址: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7楼、8楼

咨询电话:水政法规监察科(0537—3412537)、河长制服务中心(0537—3416469)、工程科(0537—341596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0537—3415969)、水资源科(0537—3492586)、水务科(0537—3415876)、水土保持科(0537—3496828)、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0537—3485373)

电子邮箱:yzqslj@ji.shandong.cn

二、执法职责、依据、权限、程序详见附件

三、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水政法规监察科

监督电话:0537-3412537

投诉电话:0537-3412537      

信函投诉: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8楼

邮编:272100

邮件投诉:yzqslj@ji.shandong.cn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兖州区水务局执法职责、依据、权限、程序清单


兖州区水务局执法职责、依据、权限、程序清单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

执法类型

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政强制

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处置水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政强制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七条

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站或纠正危害水文监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七条

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政强制

强制履行治理水土流失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三条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政强制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补救措施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二条、《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通过,2016年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五条

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或封闭违法取水工程或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造成水土流失的作业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政强制


对违法围湖、围垦河道、采砂取土等代为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政强制

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行政强制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务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工作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政强制

先行登记保存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政强制

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务行政执法工作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九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缴纳水资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建设管理使用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更渣场地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

对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九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总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干扰水文监测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修建水库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上、淘金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开垦土地、升釆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直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一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者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比率的处罚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不采取节水措施,并不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处罚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单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处罚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星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处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文监测设施管理保护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匸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匸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妨碍行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