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MB281530XF/2024-06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制度汇编
成文日期 2024-05-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5-15 10:04 信息来源: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济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

第三条  本局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客观、及时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下列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示:

(一)本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受委托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的信息,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 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应主动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和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内容不准确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更正申请,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相关单位依据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单位应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说明。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