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11244X/2024-02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主体
成文日期 2024-05-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2024年)
发布日期: 2024-05-14 10:57 信息来源:兖州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单位全称

济宁市兖州区应急管理

办公地址

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南楼4

邮编

272100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执法主体

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奖励 行政给付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通过,2021610日修正)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强制:全生产法》(20026月通过,20216月修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行政检查:《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通过,2021610日修正)第八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4行政给付:《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27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三款: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5.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法》(20026月通过,20148月修正,20216月修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行政奖励:《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部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