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24-05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执法事项名称
1.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对律师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3.对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4.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5.对公证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6.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受理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三、审批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四、受理条件
1.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5.法律《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6.法律《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六、办公电话、地址、时间
办公电话:0537-3404546
办公地址: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楼19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
七、执法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