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24-027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兖市监处罚〔2024〕1009号
当事人:山东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某某商业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某某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月10日,我局收到举报信一封。该举报信反映举报人2023年12月29日,在某某药店购买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20605、220417)、速效救心丸(批号:6123166)等药品,该单位未开发票,怀疑此药品没有正规手续。
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举报信反映的线索对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某某商业街**号的“济宁某某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负责人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收银台后方墙上发现悬挂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在该单位营业厅内未发现举报涉及批号为220605、220417的药品“复方丹参滴丸”,在其营业厅东墙药品展示架上发现举报涉及的药品“速效救心丸”(标签标示生产厂家: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国药准字Z12020025,生产日期:2023.03.01,产品批号:6123166,有效期至:2026.02,规格:50丸×3瓶)1盒。检查时,该单位不能向我局提供上述药品供应商的有效资质材料、随货同行单、药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查询该单位使用的“康博士”药品管理系统,在该系统内也未发现上述批次药品相关记录。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辨认举报信反映的内容及影像光盘演示的内容,表示举报人提供的转账账号(某某药店某某店)为该单位所有,上述批次的药品也为该单位销售,影像光盘演示的情况也为其单位销售药品的实际情况。经批准,我局对该单位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涉案药品“速效救心丸”(批号:6123166)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向该单位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济兖市监强制〔2024〕1009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标号1009号)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济兖市监责改〔2024〕1009号)。该单位已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1月25日对其立案调查。
2024年2月8日,我局针对该单位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的有关情况对其企业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单位企业负责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药品召回告知函》和《药品召回情况说明》,并上交了该单位召回的涉案药品“复方丹参滴丸”4盒、“速效救心丸”2盒。
由于该案件案情复杂,截止到2024年2月23日未能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24日。
2024年3月4日,在我局对其调查期间,该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事项审批件以及更换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该单位由“济宁某某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店”变更为“山东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店”,其质量负责人刘某某变更为郑某某。
2024年3月24日,我局对查封该单位经营的化妆品期限已经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述化妆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向你单位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24年4月22日我局对该案件未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负责人同意,决定将该案件办案期限延长至2024年5月21日。
经调查证实:涉案药品“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20605、220417)、“速效救心丸”(批号:6123166)是该单位从上门推销业务员处购进。该单位共购进上述药品“复方丹参滴丸”10盒、“速效救心丸”8盒,截止我局对其进行检查时,该单位已销售“复方丹参滴丸”10盒、“速效救心丸”7盒,销售价格分别为16.00元/盒、32.00元/盒。在我局对其进行检查后,该单位从其购药者处召回还未使用上述批次的药品“复方丹参滴丸”4盒、“速效救心丸”2盒。故该单位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84.00元,违法所得为2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济宁某某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举报信》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现场笔录》(2024年1月25日)《责令改正通知书》(济兖市监责改〔2024〕100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济兖市监强措〔2024〕1009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1009号)《询问笔录》(2024年1月30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4.《整改报告》、《药品召回告知函》、药品召回情况说明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济兖市监强措〔2024〕1009-1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1009-1)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的行为;
5.山东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在调查期间进行过变更。
2024年4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济兖市监罚告字〔2024〕1009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该单位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身违法的事实,主动联系购买上述药品的消费者,并将消费者未使用的上述药品实施召回。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药监规〔2023〕9 号 )序号12 裁量阶次:“减轻”,裁量基准“货值金额的 0.2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 1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裁量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该单位具有减轻的情节。本局建议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00元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药品“速效救心丸”“复方丹参滴丸”(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1009、1009-1));
2、没收违法所得:224.00元;
3、罚款:20000.00元整;
罚没款共计:2022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济宁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