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YLBZJ/2024-016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4-04-2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医疗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日期: 2024-04-23 16:08 信息来源:兖州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

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2018 年 12 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 年 1 月通

过,2019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710 号修订)第二

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 年 3

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