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56746529H/2024-015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单位全称 | 兖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
办公地址 | 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20楼 | 邮编 | 272100 |
机构性质 | þ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执法主体 类别 | þ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许可 þ行政处罚 þ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þ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经费来源 | þ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互联网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8:00-24:00)以外营业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经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行政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行政强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行为进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
部门 (单位) 意见 |
主要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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